各缴费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丰顺县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2010]85号)规定,从2011年1月起,堤围防护费由我局代征。为切实做好我县堤围防护费的征管工作,我局就有关堤围防护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明确如下:
一、缴费对象:凡在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含堤内、堤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标准:根据《关于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9]123号)规定,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1.3‰计征;对外贸易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7‰计征;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征收,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
三、缴费期限:从2011年1月起,于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到纳税地或营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如有疑问,请拨打6663620纳税服务热线或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厅咨询。
特此通知
丰顺县地方税务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