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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公告
(送达四川大堤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3-10 17:23:15   点击:- 【 字体: 】  

四川大堤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邓甫田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案号:丰仲院案字[2025]033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裁决书》(丰仲院案字[2025]0336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邓甫田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堤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四川大堤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邓甫田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肆佰叁拾元整(128,430元)(明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邓甫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庄园路2号劳动保障大楼410仲裁院办公室)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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