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稀土、瓷土、砂、石等矿产资源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无证开采、持证矿山越界采矿、废弃矿山盗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养殖种植项目设施农用地等各类工程施工为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各类参与、保护非法采矿行为。为非法开采提供场地、开采工具、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等服务行为。在丰顺县辖区内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753-6688119。
(二)信件举报:信件寄送丰顺县行政中心大楼207室(丰顺县作风建设专班收)。
三、处理流程
(一)登记受理:接到举报后,由县作风建设专班于2个工作日内分派相关单位办理。
(二)现场核查:由县作风建设专班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生态环境、属地单位等部门开展核查。
(三)依法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密及监督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
(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发布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202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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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2026-07-10 16: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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