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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来源: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7-15 16:05:49   点击:- 【 字体: 】  

丰仲院案字〔2026〕005号

  被申请人:惠州瑛捷瑞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惠州市小金口金宝山庄S10A3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桂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小五与被申请人惠州瑛捷瑞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因被申请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裁决书》(丰仲院案字〔2026〕005号)。

  裁决主要内容:

  一、确认申请人杨小五与被申请人惠州瑛捷瑞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小五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95,06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住院护理费3,45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被申请人于公告期内到本院领取裁决书正本(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庄园路2号劳动保障大楼;联系电话:0753-6688711),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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