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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1-02 17:14:51   点击:- 【 字体: 】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丰顺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根据《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梅市明电〔2023127号)、《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参考国家及省市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制定了《丰顺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办法(试行)》(丰府〔20241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服务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大局。制定本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机制,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响应梅州市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工作要求,将上级政策与丰顺县实际相结合,确保改革任务在县级层面有效落地和实施。

(三)解决本地土地管理实际问题。针对县域内部分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存在的开发不到位、投资强度不足、产业层次不高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手段进行识别和引导,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的实施意见》(梅市自然资〔202047号)等政策文件。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具体任务:明确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处置方式和工作程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

四、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丰顺县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发现、认定、处置和监管全流程机制,有效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引导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推动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已征求各镇(场)、县直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并对合理性建议予以吸收采纳。

六、主要内容

全文包括六章二十四条:总则、低效用地认定情形与处置方式、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程序、监督与管理、保障与支持措施、附则。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并对“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低效用地”进行了定义。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原则。

第二章 低效用地认定情形与处置方式。详细列举了低效用地的四种认定情形:开发建设情况不达标、投资强度与经济效益低下、不符合产业准入政策及其他情形。明确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如限期开发、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建设标准厂房、土地置换、集中连片开发)和政府主导再开发(如协商收回后重新招商)。

第三章 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程序。规定了从巡查发现、核实确认(明确区分是否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出具认定书、建立台账、制定处置方案、实施处置到核准验收的全链条工作程序,确保认定与处置工作规范、透明、有序。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明确了由县政府牵头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镇(场)和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强调了对不配合整改行为的监督管理与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措施。提出了动态巡查、金融信贷支持、加强招商引资联动、允许过渡期政策等具体措施,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支撑。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关(县科工商务局)和实施有效期(3年)。

七、利企惠民措施

对企业:提供了多种市场化改造路径(如转型升级、合作开发、土地置换),并辅以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企业盘活资产、提升效益。明确了因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低效的处置方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对集体和农民:通过盘活低效用地,有助于提升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丰顺县县域范围内,权属清晰、已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经认定属于“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工作。(不包括闲置用地、不符合规划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

九、专业术语诠释

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依法有偿取得一定年限使用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低效用地(本办法特定含义):指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但存在开发建设未达约定、投资强度和经济效益低下、产业类型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仍有提升空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首次制定,无旧政策可直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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