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弘扬烈士精神,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丰府办〔2025〕2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根据梅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各县需结合实际制定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确保烈士评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完善烈士褒扬体系。制定《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健全我县烈士评定工作机制,明确申报审核程序,确保评定工作公正、透明。
(三)适应工作实际需要。原《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丰府办〔2017〕34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重新修订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流程、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依据
《工作制度》主要依据《烈士褒扬条例》《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等法规和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规范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烈士评定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开展,弘扬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机制,明确申报、审核、公示等环节要求,确保烈士评定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切实维护烈士遗属合法权益。
五、征求意见情况
《工作制度》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县政府审议通过。
六、主要内容
《工作制度》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申报程序。规定烈士申报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组织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并需提供相关材料。
(三)审核职责。明确县政府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公安局负责材料审核和现场调查。
(四)联合审核机制。成立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退役军人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五)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复核、联合审核等环节,确保审核工作规范、严谨。
(六)公示要求。规定在申报前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密除外)。
(七)责任追究。明确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八)档案管理。要求对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过程统一建档,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七、利企惠民措施
本《工作制度》不直接涉及利企惠民事项,但通过规范烈士评定程序,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丰顺县行政区域内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
九、专业术语诠释
烈士:指在保卫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牺牲,经法定程序评定为烈士的人员。
联合审核:指由多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烈士申报材料进行集体审核,确保评定结果公正、权威。
十、新旧《工作制度》差异
(一)优化审核机制。明确成立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强化部门协作,提高审核效率。
(二)细化审核程序。增加初审、复核、联合审核等环节,确保审核工作严谨、规范。
(三)强化责任追究。新增问责条款,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档案管理。要求对申报材料及审核过程统一建档,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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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4-07 21: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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