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废止《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法治统一,确保我县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与上位法有效衔接,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要求,丰顺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对2024年印发的《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清理,印发《关于废止〈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的公告》(丰府〔2026〕58号)。现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制度文件变化。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该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主体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具备划定权限。原《通告》由丰顺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印发,其制定主体及权限已不符合新法要求。
落实清理工作要求。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部署,县级政府须对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确保基层生态环境管理依据合法、规范。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目标任务
本《公告》没有设定新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核心目标是对标上位法变化,及时清除无效制度依据,避免执法依据冲突。
四、出台目的
维护法制统一,确保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梅州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杜绝县级政府继续以废止前的《通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征求意见情况
《公告》起草前,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于2026年7月9日至7月17日就拟废止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不同意见。
六、主要内容
全文包括废止对象、废止理由、生效时间等核心内容:
明确废止文件为《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
阐明废止原因:因《生态环境法典》调整禁燃区划定权限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县级《通告》与上新位法不一致,须停止执行。
明确《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通告》同步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禁燃区管理依据。
七、利企惠民措施
本《公告》内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事项,不涉及新增利企惠民政策;但废止后,企业和社会公众在禁燃区相关义务上以市级人民政府最新规定为准,避免因旧县级通告与上新位法冲突产生误读。
八、适用范围
适用于丰顺县行政区域内原《通告》所划定的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公告》生效之日起,该区域禁燃区管理事宜统一转由梅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调整和规范。
九、专业术语诠释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指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特定区域。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8月15日施行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典,整合替代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
十、新旧文件差异
效力状态:原《通告》(丰府〔2024〕91号)自2024年8月21日印发、有效期5年,现被《公告》整体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失效;后续不再延期或自动转效。
权限归属:旧《通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划定禁燃区;新法状态下,禁燃区划定权收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丰顺县转为执行梅州市层面规定。
依据法律:旧《通告》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原环保部、省环保厅文件;废止后管理依据统一为《生态环境法典》及上级政府文件。
您当前所在位置: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09-03 21:25:19
点击:
粤公网安备 441423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