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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两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亦称定向发行,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是指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指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