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有着“入口”(食用清真食品)、“入土”(土葬)、“入寺”(在清真寺过宗教生活)的风俗习惯。这些习俗的形成,与这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有关。 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法、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能够食用,制作、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未使用违反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器具的食品。禁食猪肉,是清真食品最核心的要求。 《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发文对这一规定作出解释,要求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