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表三(行政检查 共7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 和方式 备注 1 00720822630600001000441400 校园安全检查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第七条。 梅州市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下发学校安全工作检查通知,做好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依法开展检查,报送检查资料、数据等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4.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决定,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信息公开。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 2 00720822630600002000441400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1.[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十条。 2.[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粤食药监食餐〔2014〕46号) 第二十七条。 梅州市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下发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工作检查通知,做好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依法开展检查,报送检查资料、数据等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粤食药监食餐〔2014〕46号)要求,对学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进行检查,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4.决定责任:作出定期整改决定。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信息公开。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 3 00720822630600003000441400 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复核检查 1.[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 第二十三条。 2.[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 3.[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 梅州市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下发学校体育工作评估通知,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受理责任:依法开展评估,报送收集评估定性、定量及评估数据等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的要求组织评估对象召开评估专家会议,考察现场、审核资料,应用科学方法进行评估。 4.决定责任:公布反馈评估决果。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 4 00720822630600004000441400 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 1.[部门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条、第十八条。 2.[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 3.[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 梅州市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下发学校卫生工作检查通知,做好宣传。 2.受理责任:依法开展检查,受理上报检查资料、数据等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对学校开展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组织现场检查、材料审核。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整改决定。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信息公开。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 5 00720822630600005000441400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检查 1.[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五条。 2.[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3.[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教体艺〔2015〕5号)。 梅州市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评估通知,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受理责任:依法开展评估,报送收集评估定性、定量及评估数据等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布),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的要求,组织评估对象召开评估专家会议,考察现场、审核资料,应用科学方法进行评估。 4.决定责任:公布反馈评估决果。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 6 00720822630600006000441400 学校国防教育、学生军训工作指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十三条。 2.[部门规范性文件]《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梅州市教育局 1.受理前责任:依法下发学校学校国防教育、学生军训工作叔导、评估、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受理责任:依法开展评估,报送收集评估定性、定量及评估数据等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的要求,组织评估对象召开评估专家会议,考察现场、审核资料,应用科学方法进行评估。 4.决定责任:公布反馈评估决果。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 7 00720822630600007000441400 对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 第四十条。 2.[政府规定性文件]《广东省实施 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3.[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 第八条。 梅州市教育局 1.事前责任:加强政策文件宣传,引导学校规范办学。 2.检查责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通报等处理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218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