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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服务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准迁条件: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人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办理程序:1、前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市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可直接到县级户政部门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四)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准迁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本人的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办理程序:1、前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市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可直接到县级户政部门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审核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四)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准迁条件: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办理程序:1、前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市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可直接到县级户政部门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审核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威证明;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6、其他证明。 (四)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兴宁市公安局户政服务窗口设在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753-3186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