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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服务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2.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县管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3.申请条件: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 负责县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查。 2)技术条件: ①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②上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第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