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一、废止下述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荣誉奖章”的规定(1989年9月22日国家体委令第8号公布)(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三)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1996年6月2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公布,体人字〔1996〕262号)(四)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1999〕20号)(五)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政字〔1999〕36号)(六)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1999年10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1999〕99号)(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信部联无〔2001〕92号)(八)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2003年1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人字〔2003〕421号)(九)关于规范全球华人篮球邀请赛申办程序的通知(2004年7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外字〔2004〕258号)(十)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竞字〔2006〕124)(十一)全国体育大会申办办法(试行)(2009年12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09〕228号)(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办法(2010年7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群字〔2010〕144号)二、修改下述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二)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交流协议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