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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7-05-15 00:00:00

    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近代水法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增加,许多地方出现供水水源不足,水质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重视水法律的规定,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水事活动的综合性水法,有些国家还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法律。如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日本《河川法》、《特定多目标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这些法律的内部,一般包括水的所有权、用水许可、防洪、水资源保护、用水纠纷处理、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惩戒等方面的规定。水法的宗旨、调整的内容和各项法律制度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资源面临的问题不同而变化。 水法近代水法的特点体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以流域为单元,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和水量实行综合管理;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和规划;把水作为一种有价的资源进行管理,用水需要交费;公众参与水管理等。 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法执法检查,这次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投入、节水灌溉技术使用、灌溉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水利建设等内容。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掌握水法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法律实施机关改进工作,推动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强化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执法检查将分4个小组,从2016年5月上旬开始,陆续到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湖南、广东、广西、云南8个省、自治区进行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山西、宁夏等8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水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7月下旬,检查组还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研究执法检查总报告。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关于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共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