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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服务

    办理对象: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见式样)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7、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表格下载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1、领取或下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2、填写表格。3、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受理、审查:1、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2、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核准:对经审查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证章: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公告:发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公告。 网上办理流程:无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兴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除法定假日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1号 联系电话: 0753-3338226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12310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