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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850元(4.88元/小时)调整为每月1010元(5.8元/小时);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8.3元调整为每小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