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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市卫计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要求,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可办理补发,补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户籍手续后申请补发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以原始出生医学记录为依据,不得擅自更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