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人建房未及时办证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情况和时间节点分别进行处理。即按照1982年国家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两个时间节点来处理。因此,针对农村私人建房的确权问题,一是对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凭基层三级证明(村民小组、行政村、镇)按照实际的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二是对1982年到1986年期间,国家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在此期间所建的房屋依据村镇准建证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对超过批准面积的房屋,可以实施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三是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按照“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的规定,对本村内的村民依照批准面积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