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确保我县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与上位法有效衔接,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经十六届〔2026〕第19次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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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2026年8月25日
政策解读:关于废止《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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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府办
2026-09-03 2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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