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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府办   2026-10-15 14:49:29   点击:- 【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丰顺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丰顺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21号),结合丰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丰顺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租赁补贴的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丰顺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和数据、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负责依法做好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牵头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情况,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空间布局。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单列,并优先保障。

第八条  在商品住房开发、“三旧”改造、城市更新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宗地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要求、竣工及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作为自然资源部门制订供地方案的依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委托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用人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统一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划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直管公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出租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房屋性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三)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

(七)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在丰顺县城市建成区无宅基地及无住房的丰顺县城市建成区农村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或赠与房产,且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保障政策(能提供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房产用于治病的,不受此限制)。

(二)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未成年人等需监护人照顾其生活起居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未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实际居住;

(二)属于丰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申请辖区城镇户籍,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丰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丰顺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8倍以下(含8倍),人均资产认定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计算起不满5年;

(二)申请人已与丰顺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丰顺县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丰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购车发票为准),且数量不超过1台;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与丰顺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丰顺县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丰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0万元人民币(以购车发票为准),且数量不超过1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担任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所需提交材料目录,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受理的申请,由承办单位转送户籍或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初审。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初审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名单及相关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

通过初审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不动产登记、税务、社保、银行、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或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受理的镇人民政府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异议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

第二十七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市丰顺县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7、0.5。

租赁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保障对象家庭实际租房的房租,以租金缴纳凭证为标准。

第二十八条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经审核同意后次月起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领取租赁补贴。


第五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审核公示通过的时间确定轮候顺序,列入轮候册,并将轮候信息在丰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轮候时间原则上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由于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经核查,申请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一条 轮候超过1年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列入轮候册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排序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单亲困难家庭等;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上一轮候期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四)本年度新审核通过的其他住房保障对象。

同一保障次序中,原则上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轮候3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第5年予以实物配租,但放弃实物配租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申请人配租轮候顺序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明确配租原则、拟配租的申请人类别及各类配租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配租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以上(含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的分配方案为准。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配租结果经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重新轮候:

(一)未按要求参加抽签(摇号),或已抽签(摇号)但放弃所抽得的房源的;

(二)已选定房源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申请人放弃实物配租的,从第二次放弃实物配租之日起重新开始申请。

有闲置房源的地方原则上以实物配租解决,不安排租赁补贴。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配租,并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免收租金;

(二)城镇低保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三)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30%收取;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地址、用途、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及水、电、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也不得改变用途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修项目及费用的处置办法。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调换:

(一)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因住房无电梯且楼层较高,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生活需要,保障对象之间协商达成互换意向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所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申请家庭成功调换互换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和互换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换。

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公安、民政、社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保障对象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对纳入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定期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定期通过入户巡查、邻里访问、单位征询等方式对公租房入住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主动给予配合。对发现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期满之日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 保障对象经审核、复核仍符合规定条件但类别发生变化的,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类别保障。

保障对象因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保障面积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核后给予调整,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从次月起享受相应保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三)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的;

(四)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政府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该公共租赁住房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搬迁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的约定缴交。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五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保障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人、承租人等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丰顺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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