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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4-02 11:29:11   点击:-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发〔2022〕18号)、《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办发〔2023〕4号)、《梅州市贯彻落实广州梅州2023年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工作任务清单》(梅市明电〔2022〕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对口帮扶协作工作,拓展产业帮扶模式创新“苏区+湾区”经贸合作举措,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选址在广轻控股集团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工美港28栋——广东工美艺博中心301、312房,共建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创发展中心”),引导更多大湾区企业入驻科创发展中心、落户丰顺。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入驻企业是指经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同意落户该中心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机构是指丰顺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该中心的管理、企业服务的组织。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  经科创发展中心主要入驻三类企业:

  第一类:在大湾区注册有生产销售实体的“四上”企业,需在科创发展中心拓展业务并成立控股企业;

  第二类:为对接融入大湾区市场进行拓展业务的丰顺县内投资企业,如已与丰顺县签订入园协议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经丰顺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类:大学生孵化创业成立的企业,该类企业按国家和省、市、县大学生孵化创业有关政策文件认定。

  选择入驻企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入驻,同一时段、同一批次申请入驻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综合考量申请时间先后、经济贡献水平、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择优入驻。

  第四条  科创发展中心提供卡座、单间等类型办公场地,办公场地租金实行“先使用后缴费”原则,每半年结算一次。卡座类租金为300元/个/月,按实结算;单间类租金为1000元/间/月,按实结算。并按相关规定或市场环境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条  科创发展中心针对第一、二类企业实行经济贡献量承诺制,租赁卡座类的企业需承诺经济贡献12万元/个/年(1万元/个/月)以上,租赁单间类的企业需承诺经济贡献60万元/间/年(5万元/间/月)以上。

  第六条  入驻科创发展中心的企业需在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投产,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科创发展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第一、二类入驻企业如完成经济贡献承诺目标的,给予免缴租金优惠;第三类入驻企业给予2年免租期。

  第八条  丰顺县人民政府将按入驻企业在科创发展中心创造的经济贡献量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按下表比例给予奖补。每1自然年结束后申报一次。

入驻企业年经济贡献额度

奖补比例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60%

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50%

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40%

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35%

  第四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需转让股权或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受让人必须承诺按原入驻协议执行,并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后,报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入驻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须与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管理协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接受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及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后,入驻企业需按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不定期向入驻企业通报科创发展中心的政策、法规和项目申报等情况,并听取入驻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协议后,一个月内未开始装修或进度明显滞后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入驻企业之前投入不予赔偿:

  (一)入驻企业将其租赁的办公场地再次分割出租的;

  (二)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协议后,三个月内未投产纳税的;

  (三)入驻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

  第十六条  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未达到承诺的经济贡献目标,应按照大湾区科创发展中心租金标准缴纳该期全部租金;第三类入驻企业在免租期满后自动转为第一类企业,按照第一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年度未达到承诺的经济贡献目标50%的,科创发展中心将对该入驻企业进行警示约谈,约谈无效时责令其迁出科创发展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还适用于丰顺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它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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