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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4-02 11:48:24   点击:-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实施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青梅计划”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00号)、《中共丰顺县委丰顺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丰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选址在广轻控股集团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工美港28栋——广东工美艺博中心301、312房,共建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在科创发展中心内设立丰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海珠)基地,引导、鼓励和支持大湾区人才到丰顺就业创业,孵化高等院校大学生、科研院所科研团队初创企业,争取一批出孵企业迁入丰顺产业园区。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以及对口帮扶协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着力打造人才发展新平台,为丰顺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设立基地

  利用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创发展中心”)提供的办公场地,划分出一个独立区域,设立丰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海珠)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与科创发展中心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双创基地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公司注册、资金、市场、宣传、交流、展示等服务,孵化一批高等院校大学生、科研院所科研团队初创成立的企业,孵化培育一批出孵企业迁入丰顺县辖区。

  三、入孵管理

  (一)孵化模式。

  1.“2+2”孵化模式:即在双创基地最长孵化2年,2年孵化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的企业,企业总部和团队成员应迁入丰顺县辖区。如迁入后还需继续孵化的,可按丰顺县相关政策规定在丰顺孵化园最长孵化2年;如无需继续孵化的,按有关规定迁入丰顺县辖区投入建设生产。

  2.“2+2”飞地办公模式:即在“2+2”孵化模式基础上,企业总部迁入丰顺县辖区后,还需在双创基地保留部分办公场地的企业,可迁移到科创发展中心提供的办公区。

  (二)入孵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注册地应为广东省丰顺县辖区内或科创发展中心所属区域内,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来源明确的基本资金。

  3.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4.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以互联网、电子商务、新媒体等新兴产业为主。

  5.环境污染小、易治理,资源消耗低。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创发展中心、双创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孵化协议。

  7.在双创基地的最长孵化期为2年,孵化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后,一是自愿迁入到丰顺县辖区进行继续孵化或投入建设生产,二是继续在双创基地或大湾区建设生产并将在孵化期间未收取的租金转为入股股金占企业估值的对应比例的股份给丰顺县国资局。

  8.申报的孵化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有初步研究成果;(2)有技术专利;(3)有研究模型;(4)有导师推荐;(5)有学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入驻程序。

  1.孵化项目申报:填写《丰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海珠)基地入驻项目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入孵条件的佐证材料,提交至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

  2.孵化项目会审: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过初审后提交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3.签约入驻:对会审通过的孵化项目,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与申请入孵企业签约,申请入孵企业应在前述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入驻双创基地。

  (四)迁出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入孵企业应迁出双创基地:

  1.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2.连续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合计300万元以上的。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

  4.入驻双创基地1年后仍然无法正常实施孵化项目的。

  如入孵企业在入驻双创基地之日起2年内达到上述第1至4个条件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如入孵企业在入驻双创基地之日起2年内未能达到上述第1至4个条件之一又确需继续入驻的,参照《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五)日常管理和经营经费管理。

  1.双创基地管理:双创基地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双创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办公场地租金等经营经费管理按照《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迁入丰顺县辖区的管理:迁入丰顺县辖区的企业,其日常管理和办公场地租金等经营经费管理按照丰顺县相关文件执行。

  3.迁出丰顺县辖区的管理:迁出丰顺县辖区或注销的企业,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孵化协助服务内容

  双创基地可为有需要的入孵企业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注册、展示宣传、财税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资质办理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保业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移动营销服务、视觉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和APP开发服务等孵化服务,服务费用按各项服务收取。

  五、约束退出机制

  (一)入孵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未入驻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对入孵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入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入孵企业之前投入不予赔偿:

  1.入孵企业将其租赁的办公场地再次分割出租的;

  2.入孵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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