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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2026-07-09 10:38:37   点击:- 【 字体: 】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意见的公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24年8月21日由丰顺县人民政府印发,有效期5年。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因上位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主体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原《通告》的制定主体及权限已不符合新法要求。

  为确保我县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规定,我局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废止《丰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废止后,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法典》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就该废止事项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7日。

  二、 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庄园路38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污染防治股(514300),并在信封上注明“禁燃区通告废止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fshbwf@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禁燃区通告废止征求意见”。
    (三)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753-6688510,传真主题请注明“禁燃区通告废止征求意见”。

  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

附件1、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附件2、关于废止《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说明.docx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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