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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5•2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2021-09-03 14:45:41   点击:- 【 字体: 】  

丰顺县“52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26日14时许,黄明辉在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施工作业时摔倒,经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长罗长军同志为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汤坑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报告讨论。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新型墙体和装饰材料、环保机制构件、水泥预制品、机制砂;销售:砂、石、钢材及其它建筑材料。投资人:王则淼,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住所:丰顺县汤坑镇东秀村秀水村原石场用地。登记机关: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9年1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476B20Q。

    2、王则淼,企业投资人,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建桥镇环中村瑞林坝,身份证号:44142319860915****,未能提供相关作业资格。

    3、黄明辉,男,汉族,出生日期为1983年2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左安镇莲塘村龙口4号,身份证号:36242719830213****,自然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6日14时许,黄明辉在作业区跨过正常工作的皮带输送机时不慎踩在传送履带,被滚动旋转的传送履带拉动摔倒,被卡在与另一台皮带输送机交叉处,导致窒息。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发现场附近的陈水良赶到后安排工人用氧割机割开洗砂架,把黄明辉抬下来,安排工人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2点11分,陈水良向县急救中心打了电话。大约20分钟后,医院救护人员来到后发现黄明辉已没有心跳,随后把黄明辉送到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了一个半小时,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黄明辉,男,汉族,38岁,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左安镇莲塘村人。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106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黄明辉家属已和丰顺县穗农建筑材料厂调解协议,106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已经全额支付到位,遗体于5月30日火化安葬。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明辉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对周边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分析判断、未进行安全情况确认,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跨过皮带输送机,进行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在现场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不足;对作业人员没有进行作业风险告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5•2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在现场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作业员没有进行作业风险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王则淼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能做足技术、管理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汤坑镇政府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议依据《丰顺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由汤坑镇主要领导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县住建局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阻止、查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议依据《丰顺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由县住建局主要领导对具体业务股室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县林业局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阻止、查处,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涉嫌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议依据《丰顺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由县林业局主要领导对具体业务股室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管理不够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阻止、查处,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彻底,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议依据《丰顺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对具体业务股室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丰顺县穗农丰建筑材料厂: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应并形成规范化工作档案,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建议汤坑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县安委办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县,强化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强化党委领导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全县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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