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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来源:丰顺县公安局   2016-12-15 10:12:46   点击:- 【 字体: 】  

   

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力促进农业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 )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6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  

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理由:建制镇和县城落户。  

(二)需符合条件:需在拟申请入户地辖区派出所的梅州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系统或广东省流动人口自助申报平台登记满半年以上。  

(三)需提交证明材料:  

1. 个人申请书。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2)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3)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4)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二、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 3 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迁移理由:中心城区落户。  

(二)需符合条件:有合法稳定就业满 3 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梅州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连续 3 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三)需提交证明材料:  

1. 个人申请书。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2)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3)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4)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三、放宽购房和自建房入户政策  

凡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需符合条件:商品房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落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转让后的商品房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二)需提交证明材料:  

1. 个人申请书。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正式发票;  

2)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购房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属自建房的,必须为实际居住而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产证,需提供①镇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相关证明、②村(居)委证明、③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综合调查材料、④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⑤属合资建造的房产权分割公证。

   

四、放开直系亲属投靠  

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夫妻投靠  

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 《入户申请审批表》  

3.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  

需提交证明材料:  

个人入户申请书、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经派出所核实是父母双亡需由非直系亲属抚养  

需提交证明材料:  

1.证实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村(居)委会和两名证人证明。  

3.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四)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可以互相投靠  

夫妻一方出国(出境)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等户口注销的,且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为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互相投靠。  

需提交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出国(境)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等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五、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

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一)迁移理由: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  

(二)需符合条件:需在拟申请入户地辖区派出所梅州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系统或广东省流动人口自助申报平台登记满三年以上。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的人员。  

(三)需提交证明材料:  

1. 个人申请书。  

2.《入户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 16 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 被搭户人持居民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被搭户人同意入户公证书。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六、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  

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我市辖区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一)迁移理由:大专毕业生及技能型、特殊专业人才。  

(二)需提交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和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5.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6.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  

2)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3)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4)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需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七、审批流程、时限  

符合上述六种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属一站式迁移的,按已有程序和时限办理。不属于一站式迁移情形的,申请人为省外户籍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为省内市外户籍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完成;申请人为市内户籍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完成。中心城区落户的,由梅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八、说明及其它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属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二)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  

(三)本细则中“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同时,要求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走访调查报告,并由两名民警签名加盖派出所行政章。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  

共同购买或自建一套(幢)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只能立为 1 户,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符合条件的亲属入户。同时,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五)入户地址属租赁住宅房屋的,每一个房产单元只允许一户租户落户,待上一落户整户迁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请。每一家庭户只允许一户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待上一挂靠搭户整户迁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属租赁房屋入户的,不允许挂靠搭户。  

(六)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不允许被挂靠搭户。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七)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  

1.经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民营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  

2.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在上述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二是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三年以上的;三是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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