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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8]004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4-13 17:07:27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8]004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鼎丰恒电子厂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石江村尖笔

负责人:高维贤(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1223231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厂扬声器配件加工项目建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2018323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厂处叁仟贰百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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