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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29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42:18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29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顺兴塑料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第二区

法人代表:徐名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气排气筒无人工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第十七条“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必须报环保部门认可”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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