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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46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52:35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46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汤南镇阳光兴业石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南镇长坑村

负责人:罗耀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石场:1、机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2017103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1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为1处壹拾万元整罚款,行为2处伍万元整罚款,合计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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