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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48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53:21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48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益丰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东里村充电站)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东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公司东里充电站存在焚烧处理垃圾废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伍千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账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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