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公示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8]002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4-13 17:06:05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8]002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怛元五金加工厂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工业园

负责人:朱沛元(身份证号码:36213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丰顺县怛元五金加工厂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废旧电路板的行为。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销售收入单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加工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02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