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公示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49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53:45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49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马文明养猪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河西村

负责人:马文明(44142319800510233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按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猪粪便。以上事实,有20171117日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壹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