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9]005号)

来源:丰顺县环保局   2019-08-01 16:36:16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9]005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何春景养猪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五斗种

负责人:何春景(身份证号:44142519740221227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养猪场下侧集污池有一缺口,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渗至旁边小水沟,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处捌仟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猪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951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