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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20]009号)

来源:本网   2020-07-08 10:25:05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20]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潭江镇安顺兴石场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潭江镇胜溪村汤沙桃树坑

法定代表人:黄换企(身份证号:4414231973071514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机制砂生产项目存在以下行为:1、项目场外引流一条山溪水至沉淀池,因沉淀池上侧留有外排口,导致山溪水混杂沉淀池废水直接排向韩江。2、项目摩天轮、脱水机生产的废水未接管道进入清水池进行回用。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拍摄的照片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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