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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20]011号)

来源:本网   2021-01-13 10:22:08   点击:-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环罚字[2020]011号

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728J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1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1日晚,我局接到丰顺县锦江美景城B区业主投诉反映三期72#~81#楼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丰顺县锦江美景城B区三期72#~81#楼项目工地有从事夜间施工的情况,该行为不属于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特殊情况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夜间施工许可或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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