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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0〕第021号)

来源:本网   2021-01-13 10:32:10   点击:- 【 字体: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环责改〔2020〕第021号

丰顺县万通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徐尉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281260596K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17—19号

经检查,你油站新扩建和防渗改造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改造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为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油站立即停止扩建和防渗改造项目的建设或试运行;我局将对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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