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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1〕02号)

来源:本网   2021-05-06 16:11:05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三宝轧钢厂:

法定代表人:徐伟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3403X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汤西工业园(丰顺县东方金属连铸有限公司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轧钢生产项目:1、轧钢生产项目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热轧钢筋生产线;2、轧钢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202141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的身份证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1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你厂提交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中项目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鉴于你厂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且你厂的轧钢生产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较轻微。

决定对你厂行为1作出处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你厂行为2作出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共计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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