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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1〕01号)

来源:本网   2021-05-06 16:13:30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月转(身份证号:441423197910022374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双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汤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废水向外排放,县监测站对向外排放的养殖废水及甲溪(猪场段)上游、甲溪(猪场段)下游50米进行水样采集检测,监测报告显示:养猪场废水排放口①(你养猪场前小坑塘流向水沟处)氨氮超标0.28倍。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丰顺县环境监测站202146日签发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45〕、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2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鉴于你养猪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我局对你作出处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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