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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丰告〔2021〕02号)

来源:本网   2021-05-06 16:15:36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告〔2021〕02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丰顺县三宝轧钢厂:

法定代表人:徐伟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3403X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汤西工业园(丰顺县东方金属连铸有限公司厂内)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轧钢生产项目:1、轧钢生产项目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热轧钢筋生产线;2、轧钢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202141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的身份证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你厂提交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中项目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鉴于你厂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且你厂的轧钢生产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较轻微。

拟对你厂行为1作出处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拟对你厂行为2作出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共计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处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王秀香               联系电话:0753—6688506                

地址:丰顺县新世纪庄园路38号   邮政编码:  514300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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