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1〕04号)

来源:本网   2021-09-22 11:35:13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1〕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州市盛元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LFTA3A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五斗种垃圾填埋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的丰顺县五斗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填埋区表面有大量裸露的垃圾未及时覆盖、垃圾渗滤液收集池未遮盖现象,填埋区表面裸露的垃圾和渗滤液收集池产生浓烈的恶臭气味。以上事实,有202183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192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九条“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后的罚款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伍万元整(¥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9

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