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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1〕05号)

来源:本网   2021-09-22 11:37:27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1〕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邱旭华(身份证号:44142319750401****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均田村邱旭华养猪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汤坑镇政府到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0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对你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的行为作出处柒仟元整(¥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行为作出处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共计壹万贰元整(¥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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