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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1〕06号)

来源:本网   2021-09-22 11:39:33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1〕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徐显县(身份证号:44142319850826****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东联均田村徐显县养猪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汤坑镇政府到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0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处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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