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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1〕05号)

来源:本网   2021-09-22 16:13:02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责〔2021〕0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邱旭华(身份证号:44142319750401****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均田村邱旭华养猪场

20219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汤坑镇政府到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并按照排污登记表内容做好相关工作,届时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你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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