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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3〕03号)

来源:本网   2023-03-29 11:15:14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责〔2023〕0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顺新誉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工业园二区丰发大道117号 

  2023年3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采样并委托广东朴华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排放废水中的pH 及总氰化物均超过排放标准,其中pH数值11.3(排放限值6~9)、总氰化物为3.2mg/L(排放限值0.2mg/L,超标15倍),执行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朴华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TTS20230117)、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废水有效处理、各项污染因子指标均检测达标。届时我局将会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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