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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3〕05号)

来源:本网   2023-08-11 11:17:48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3〕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徐*峰(身份证号:44142319750719***)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上村村张屋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以上事实,有我局的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34裁量标准,对应“限期内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裁量因子”的规定,考虑到你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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