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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3〕07号)

来源:本网   2023-09-18 16:41:17   点击:- 【 字体: 】  

  广东穗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714849****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新生路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穗丰食品有限公司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按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需开展对烟气黑度1次/季度、汞及其化合物1次/季度、一氧化碳1次/月、厂界臭气1次/半年、厂界颗粒物1次/季度废气自行监测,废水为1次/半年自行监测频次,你公司仅能提供2022年11、12月份的监测报告,但你公司因锅炉1月至10月停产检修,导致未开展锅炉停产期间(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污染物的自行监测。综合上述情况计算,你公司共缺少开展厂界臭气自行监测1次、厂界颗粒物自行监测3次、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1次,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关于2022年广东穗丰食品有限公司前三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说明》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三十二点§8.32裁量标准,对应“B类大气或水污染物、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裁量因子”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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