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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2024-03-04 16:59:40   点击:- 【 字体: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康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33H****

地址: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第二区(汤南新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6日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发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4〕01号),要求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编制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你公司及时整改并于2024年1月22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1日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康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表、在环境应急业务监管系统查询你公司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截图1张为证。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2、对照《丰顺县康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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