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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4〕03号)

来源:本网   2024-04-17 15:29:09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4〕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汤坑镇华群养猪场:

  承租人:徐**(身份证号:44142319810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3MA50PL****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东联下村园谭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联合汤坑镇政府及下村村委相关工作人员到丰顺县汤坑镇华群养猪场进行检查,(该养猪场目前养殖生猪约400头,建设有沼气池、集污池、阳光棚等集污、治污设施,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手续)。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猪场阳光棚运行效果欠佳,堆积较多养殖粪液,底部存在明显渗漏的情况,养殖场下游有明显排污情况。养殖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外环境,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养殖场上下游地表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养殖场上游地表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养殖场下游地表水为劣Ⅴ类水质,其中氨氮255mg/L (Ⅲ类标准为1.0 mg/L)、总磷10.3 mg/L(Ⅲ类标准为0.2 mg/L),说明养殖场下游地表水受该养殖场外排废水的影响非常严重。并将监测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4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3号》、该养猪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丰告〔2024〕03号),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你养猪场阳光棚运行效果欠佳,养殖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旁边小溪,造成下游水质污染,对下游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猪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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