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鑫诚喷涂厂:
经营者: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3MA55QQ****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二区2—2块之二
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丰顺县汤坑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二区2—2块之二的丰顺县鑫诚喷涂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不佳,排放口处水体浑浊且有较多淤泥,斜管沉淀池沉泥效果不佳,斜管沉淀池后的厌氧池、好氧池、清水池均较为浑浊且有浮泥存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厂对上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厂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08号》显示:排放口废水pH值6.05、总磷8.71mg/L、COD144mg/L、氨氮1.54mg/L,其中PH临近超标。我局执法人员查阅资料,对比你厂2021年竣工验收时的监测数据(报告编号:JKBG210610-003),当时检测结果PH在7.69-7.78区间,总磷在0.44-0.47mg/L区间,此两项对比本次的检测结果,水质存在明显变差。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厂现场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中,相关电控开关处于开启状态,PH调节池、絮凝池等有加药处理,好氧池配套的风机开启中但池内无曝氧,现场排放口有少量处理后的废水排放,排放口处水体仍较为浑浊,斜管池、厌氧池大量污泥上浮,清水池较为浑浊。经调查,你厂26日晚已请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人员到厂排查问题,发现PH调节池的PH探头灵敏度不佳导致影响废水处理,但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8日检查时PH探头问题尚未整改完成。你厂在3月26日至28日期间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的情况下仍在生产并排放废水,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我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厂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检修,整改完成后对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生产废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污染因子均达标后方可排放。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复查监督检查,你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J52565414D1)显示: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噪声的检测项目均未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23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四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厂整改的情况;
2、2025年3月26日和2025年3月28日对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3月28日对厂长兼环保设施运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共三份《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你厂的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5年3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5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5年4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2025年4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厂现场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及整改的情况;
4、2025年4月11日发出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5〕9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厂存在的环境问题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5、营业执照、《关于丰顺县鑫诚喷涂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丰环审 [2021] 02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经营者、厂长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厂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2021年竣工验收时的监测数据:广东精科环境科技有限于2021年6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BG210610-003)、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08号》,证明执法人员在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不佳。
7、你厂提交的声明书及委托广东惠利通环境科技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52565414D1),证明你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梅环丰告〔2025〕0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核查你厂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情况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在一般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天;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厂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点§2.8.1裁量标准:对应“裁量起点10%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 、一般区域0% 、限期内改正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2%)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 )”的裁量因子,合计裁量权重为12%。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得出罚款金额为1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