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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9]003号)

来源:丰顺县环保局   2019-04-01 15:54:28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9]003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英锐

身份证号码:4414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未经许可,擅自将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丢弃在丰顺县汤南镇隆烟村狮脚一处田埔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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