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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丰环责字[2019] 001号)

来源:丰顺县环保局   2019-04-01 15:56:06   点击:- 【 字体: 】  

丰环责字[2019] 001

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丰顺县绿源建筑构件厂(吴云波):

经检查,你厂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在15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9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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